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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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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合同的草拟、订立、变更和管理,提高援外项目的合同管理水平,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援助项目合同,包括对外实施合同和内部实施合同。

          对外实施合同是指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指定的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称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有关政府间协议的规定,以商务部名义与受援方指定机构就具体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合同类协议。对外实施合同主要规定中、外双方合作方式、分工职责和管理程序。对于部分内容简单、双方分工明晰的援外项目,经商务部与受援方商定,可直接依据政府间协议组织实施,不再单独签订对外实施合同。

          内部实施合同是指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指定的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称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有关政府间协议或对外实施合同的规定,以商务部名义与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就由其内部承担援外项目的具体经济技术任务签订的合同。内部实施合同主要按照援外项目采购结果,规定商务部与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承担援外项目特定经济技术任务方面的分工职责、管理程序以及实施全过程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对外实施合同是援外项目政府间立项协议的自然延伸和细化的涉外法律文件,合同双方的合作方式、分工职责等必须遵守援外项目政府间协议的规定或政府间约定。对外实施合同的中方合同责任由商务部向受援方承担。

          内部实施合同是商务部将中方根据援外项目政府间协议向受援方承担的经济技术责任,通过内部采购程序交由选定的中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承担的民事法律文件,合同双方的分工职责和权利义务等必须在援外项目政府间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的框架内做出规定,并遵守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条 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负责援外项目合同的监督。

          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援外项目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和管理。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相关部门和机构办理援外项目对外实施合同商签的政府间事务,并对内部实施合同的境外执行进行监管。

          第五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经常使用的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商务部审核备案后,作为拟定同类具体援助项目对外实施合同和内部实施合同的基础范本。

          第六 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援外项目管理机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项目实施企业等应当妥善保管各类合同资料,包括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本(含正本、副本和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和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文本或电子资料。

        第二章 对外实施合同的草拟、审批和商签

          第七条 对外实施合同内容根据不同性质和管理要求划分为固定条款、基本条款和待定条款三部分,其中:

          固定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的变更、合同的中止和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援外项目的检验/验收、援外项目的移交/交付、与援外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价款及结算。

          待定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合同依据、合同标的、技术标准与质量保证、项目后续运营管理、实施期限、中外双方职责分工、合同附件等。

          第八条 对外实施合同的固定条款应当按以下要求拟定:

          (一)合同的变更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援国国内战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等突发情况,下同),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导致对外实施合同发生变更;

          2.因政治外交因素(指政治外交变动或政策性调整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国与国战争和涉核战争;中国与受援国外交关系变化;受援国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等,下同),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导致对外实施合同发生变更;

          3.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对立项协议做出变更,导致对外实施合同变更;

          4.中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变更。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因对外实施合同变更导致的项目实施期限变化以及引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由中外双方协商解决。

          (二)合同的中止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2.因政治外交因素,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3.中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4.其他导致中外双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合同中止后,中外双方有义务保持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质量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外实施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后,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合同价款及实施期限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办理。中外双方商定的恢复履行合理期限截止后,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中外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因政治外交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中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情形,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并进行合同清算。

          (四)合同争议解决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中外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合同实施中出现的争议。

          (五)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对外实施合同自中外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中方或受援方对合同生效有特殊规定的,以双方商定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为准。对外实施合同至中外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义务时终止。

          第九条 对外实施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当按以下规定的原则具体拟定:

          (一)检验/验收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中外双方应联合对物资项目进行验收,核准物资的数量和规格型号,或者联合对成套项目/技术援助项目进行验收。有关检验或验收的方式、程序、要求以及双方有关分工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在对外实施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项目移交/交付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根据项目立项协议等,明确项目对外移交/交付的期限、程序及要求。

          对外实施合同应规定承担清关提货任务的一方须按约定及时办理清关提货,受援方应按约定期限和条件及时接受项目移交/交付,同时明确中外双方在检验或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间交接证书。

          (三)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

          对外实施合同应当规定,中外双方根据项目类型,依据政府间协议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由援外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由中外双方共同所有。

          (四)合同价款及结算

          两国政府间立项协议已确定项目总金额的,按立项协议金额确定对外实施合同价。

          两国政府间立项协议未确定项目总金额的,对外实施合同价应包括项目内部实施及管理的全部费用,并可适当上浮后对外报价,上浮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

          对外实施合同应明确合同价款的结算节点、结算金额及办理结算的程序和附交的相应材料。

          第十条 对外实施合同的待定条款应当依据援外项目的政府间协议或其他政府间约定具体拟定,充分、准确反映对外实施合同双方在相互履行政府间协议及配合义务的基础上共同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制性要求和政府采购结果。

          第十一条 援外项目政府间立项协议明确规定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职责范围,在完成援外项目准备后负责草拟对外实施合同。

          对外实施合同一般采用中文和受援方的官方语言或指定工作语言等两种语言书写,特殊情况下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其他语言版本。合同外文版内容须严格遵照中文版内容,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对外实施合同的正本份数由合同签署双方具体约定。

          对外实施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列为附件,但合同明示作为对外实施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其他配套文件,应当以有效签章的正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职责范围,负责对外实施合同中、外文稿的审批。未经审批的对外实施合同文稿不得用于对外商签。

          第十三条 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指定承担主要实施任务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与受援方先就对外实施合同进行技术性磋商。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对技术性磋商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

          技术性磋商完成后,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负责与受援方进行对外实施合同文稿的具体商谈工作。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协助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开展对外实施合同商谈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实施合同由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以商务部名义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署。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负责人可以代表商务部签署对外实施合同;经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再委托,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人可以代表商务部签署对外实施合同。

          援外项目对外实施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经中外双方签署代表逐页小签,并有效签字后生效。对外实施合同正式签署前,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应严格审查核对合同文本,复核受援方签约人是否具有有效授权、签字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对外实施合同的草拟、订立、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对外实施合同的固定条款原则上不得对本规定有关要求做出实质性变动,确需做出实质性变动的,须由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提交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基本条款应当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确需对有关原则做出实质性变动的,须经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报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法律责任或财务管理的,由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部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待定条款的变动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管理要求,由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自行审批。

        第三章 内部实施合同的草拟、审批和商签

          第十六条 内部实施合同内容根据不同性质和管理要求划分为固定条款、基本条款和待定条款三部分,其中:

          固定条款主要包括转包和分包、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风险承担、合同的变更、合同的中止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质量安全担保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检验/验收、对外移交/交付等。

          待定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合同依据和组成部分、合同标的、实施进度、合同附件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实施合同的固定条款应当按以下要求拟定:

          (一)转包和分包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援外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项目分包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确定。

          (二)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

          如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内部实施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援外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属于商务部,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擅自为援外项目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有关文件。此外,内部实施合同还应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等事宜。

          (三)风险承担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依据有关项目管理规章的规定,明确各类项目出现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经营性风险、(成套项目)设计变更风险、(技术援助项目)技术方案变动风险等风险的风险承担机制。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风险,商务部以承担有关保险费用为限和相关企业分担;(成套项目)设计变更风险、(技术援助项目)技术方案变动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由相关企业承担。

          (四)合同的变更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援外项目的实施需突破合同既有规定,确需变更合同的,经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导致内部实施合同发生变更;

          2.因政治外交因素,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导致内部实施合同发生变更;

          3.对外实施合同变更导致内部实施合同变更;

          4.因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导致发生合同变更。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因合同变更导致内部实施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向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提出调价报告和补充预算,并附审核所需证明文件(其中国外证明文件须经商机构签署意见),合同价款调整由商务部最终审定。

          (五)合同的中止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批准,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2.因政治外交因素,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3.合同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4.项目对应的对外实施合同中止。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合同中止后,项目实施企业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质量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合同双方应就合同恢复履行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在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后,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合同价款及实施期限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商定的恢复履行合理期限截止后,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解除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报商务部批准,内部实施合同可以解除。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因政治外交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情形,已无法采取合同规定的纠正措施或采取合同规定的纠正措施后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

          4.项目相应对外实施合同已解除的。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在内部实施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双方可协商确定补救措施,进行合同清算并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发生违约情况时,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或按合同规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并按合同规定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合同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1.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进度支付款项;

          (2)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要求履行义务,导致项目实施企业无法按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

          (3)侵犯项目实施企业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不履行义务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造成项目延期及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项目实施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顺延项目实施期限,并支付违约金。

          2.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项目;

          (2)将合同款项挪用于其他目的;

          (3)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实施内容;

          (4)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项目实施企业不履行义务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造成项目延期及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

          商务部或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合同一般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内部实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自项目对外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合同至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义务时终止。内部实施合同应明确,内部实施合同的终止,不影响项目实施企业继续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援外项目对内咨询合同可不包含本条第(三)项的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内部实施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当按以下规定的原则具体拟定:

          (一)质量安全担保责任

          内部实施合同应规定由有关项目实施企业承担质量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担保责任。

          关于质量保证责任,应当规定项目实施企业在内部实施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取回履约保函的同时提交质量保证保函(如需),两类保函可以合并提交,有关保函的金额和格式、提交和撤回方式等事宜也应在内部实施合同中予以明确。

          关于安全保证责任,应当规定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组织(或监督管理)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有关境外执行任务的中方人员妥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关于环境保护,应当规定项目实施企业遵循中国和受援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项目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部实施合同应根据项目不同类型,依据有关援外项目管理办法及采购结果,规定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与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各环节和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其中,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主要义务为协助解决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组织检验和验收事宜,根据合同规定按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等;项目实施企业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期限全面完成项目有关实施任务,提供项目履约担保,对项目有关人员、物资及技术资料进行管理等。

          (三)检查、检验/验收

          内部实施合同应依据有关援外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对外实施合同及采购文件等要求,规定项目有关质量要求及标准,明确有关工程质量、物资质量或技术服务等质量要求及检验或验收事项。

          内部实施合同应规定,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应遵守援外项目物资检验和验放有关规定,按要求向有关检验机构报检货物,并取得有关检验合格证明;成套项目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应在自检合格后向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申请项目验收,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负责组织成套项目或技术援助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对外移交/交付

          内部实施合同应根据对外实施合同及采购文件规定,明确项目对外移交的时间期限、程序和要求。

          内部实施合同应当规定,项目实施企业负责及时办理项目对外移交/交付事宜。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负责协调、督促受援方及时接受项目移交/交付,并负责项目对内对外验收合格后与受援方指定机构办理政府间移交/交付手续,签署对外移交/交付文件。

          援外项目对内咨询合同可不包含本条第(一)、(三)、(四)项的有关条款。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

          内部实施合同应依据采购结果确定合同价款。

          内部实施合同应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节点、结算金额及办理结算的程序和附交的相应材料。内部实施合同价款结算应当在相应对外合同价款结算办理完毕之后进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实施合同的待定条款应当依据采购文件、项目政府间协议以及对外实施合同等具体拟定,充分、准确反映内部实施合同双方承担援外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定经济技术任务要求和政府采购结果。

          第二十条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据项目的政府间立项协议及对外实施合同负责草拟有关内部实施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草拟一般应在采购活动之前完成,有关合同文本将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

          内部实施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列为附件,但合同明示作为内部实施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其他配套文件,应当以有效签章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职责范围,在草拟的内部实施合同文稿基础上,依据采购结果以及企业的投标承诺,最终拟定内部实施合同文稿并负责合同的审批,未经审批的内部实施合同文稿不得用于对外商签。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实施合同由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以商务部的名义与中标或成交的项目实施企业,按照采购文件和承诺答疑结果协商签署。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负责人可以代表商务部签署内部实施合同。

          内部实施合同正式签署前,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严格审查核对合同文本,复核签约人是否具有有效授权、签章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实施合同的草拟、订立、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内部实施合同的固定条款原则上不得对本规定有关要求做出实质性变动,确需做出实质性变动的,须由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提交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基本条款应当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确需对有关原则做出实质性变动的,须经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报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法律责任或财务管理的,由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部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待定条款的变动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管理要求,由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自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实施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治外交风险或业主责任等因素导致合同内容必须作出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或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提出合同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交合同变更方案,特殊情况下,最长追溯期不超过90天。项目实施企业逾期未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的,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可以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项目实施企业自行承担。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因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或违约处理等因素需要主动对合同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企业作出合同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要求项目实施企业相应制订合同变更方案。由于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合同变更无法落实的,项目实施企业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对项目实施企业提交或相应制订的合同变更方案进行合规性以及技术和投资可行性的专项审核,及时确定合同变更方案。

          合同变更方案涉及到政府间协议或对外实施合同变更的,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就有关变更内容及变更方案与受援方事先商定。

          第二十六条 涉及内部实施合同标的重大调整或者合同价款调增的重大合同变更方案,由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在认定责任及相应完成违约处理并会商相关部门后报请商务部部务会审定。

          不涉及标的重大调整或者合同价款调增的一般性合同变更方案,由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自行审定。

          商务部应当在合同变更方案正式提出后最长60天内审定合同变更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合同变更方案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间协议或对外实施合同的,由商务部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补充协议;由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相应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合同变更方案内部审定且相应办妥必要的政府间补充协议或对外实施补充合同后,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本规定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内部实施补充合同。

          内部实施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原合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企业须在签妥内部实施补充合同后方可具体组织合同变更方案实施。特殊情况下,经报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批准,可在完成合同变更方案审定后先行组织合同变更方案实施。

          未经商务部审定,项目实施企业自行实施合同变更方案造成既成事实的,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可责成项目实施企业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其违规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清算程序

          第三十条 内部实施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解除事由的,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和项目实施企业均可依据合同规定提出合同解除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后,依据本规定进行合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或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提出合同清算的书面申请,明确提出清算时间节点建议,以及截至此时间节点的实物工程、物资设备或相关人员等的处理方案及原则,并附交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企业原则上应维持截至清算时间节点的项目现状,不得再继续履行合同,但为保持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质量、保证人员安全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采取的措施除外。项目实施企业提出清算申请后,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于20日内在工作层面提出合同清算回复意见,书面确认清算时间节点。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需要主动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企业发出合同清算的书面通知,明确清算时间节点并要求项目实施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清算时间节点,提出实物工程、物资设备或有关人员等的处理方案建议,并附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对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的书面清算申请及附属材料进行审核,并拟订合同清算方案,确定合同清算的定量和计价审核原则。合同清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合理归责原则。合同清算应分清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等事项处理完毕后,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算。

          (二)依据合同原则。合同清算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进行,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结合双方义务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清算。

          (三)损失最小原则。发生合同解除事由后,合同双方均有义务确保项目已完成部分的质量、保证人员安全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有关额外费用纳入清算范畴。合同清算的处理意见和方案也应严格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提出。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负责将拟订的合同清算方案按程序报商务部审批。合同清算方案涉及到政府间协议变更或对外实施合同解除的,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应当就有关合同解除事宜与受援方事先商定。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应根据业经审批的清算方案,委托独立(审计)机构监督清算执行,形成专业清算报告后报商务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合同清算报告,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间立项协议或对外实施合同的,由商务部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补充协议;由中方合同授权签署方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相应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完毕必要的政府间补充协议或对外实施补充合同后,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依据本规定与项目实施企业根据清算结果签订补充内部实施合同。

          商务部合同授权签署方和项目实施企业依据补充内部实施合同有关规定结清全部款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进行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和制度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8日起生效并施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商援发〔2005〕50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商援发〔2005〕556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商援发〔2005〕55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内部总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商援发〔2005〕729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合同价款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08〕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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