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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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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宽。大部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能自觉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履行环保责任,致力于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但也有企业因环保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原因,忽视环保工作,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一些项目遭到干扰、被迫暂停甚至被取消,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我国对外形象。为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组织企业认真学习《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树立环保意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环保政策法规,实现互利共赢。

        二、各驻外经商机构要加强一线服务和监管,引导驻在国中资企业及时识别和防范环保风险,研究分析有关案例,总结经验教训。要协助企业做好与当地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交流,了解当地社会关注。对涉及当地民生、影响重大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要指导企业加大对外公关和宣传推介力度,使当地民众感受到项目带来的实实在在好处。

        三、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经营方式,从环境管理制度、员工环保培训、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尽职调查、危险废物管理、环境事故预防与应急、生态恢复、清洁生产、绿色采购等方面加强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四、企业要严格遵守东适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暂时没有环保法律的国家,企业应当借鉴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的环保标准,采取有利于东道国生态发展的环保措施。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环保评估。

        五、有条件的企业应健全环保管理机构,设立环保评估部门,加强环保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加大环保方面的资金、技术和人员投入。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境内商(协)会研究制订指导本行业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环境保护指引。各驻外经商机构要鼓励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发起履行社会责任倡议,有条件的商(协)会还可以成立环保法律咨询部门,研究东道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帮助会员企业更好地履行环保责任。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经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好的做法、成功经验和失败案例,每年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环保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企业违反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例,依法依规惩处不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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