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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辰辖区一出口企业向天津检验检疫局北辰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该企业2015年12月初输往澳大利亚的一批货值20余万美元的货物补发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但检验检疫签证人员对企业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后发现,虽然产品的出口日期、类型符合该类优惠产地证的签证要求,但申请补签证书的日期已超过中澳自贸协定规定“在途货物”原产地证书截止补发期限,因此企业无法享受1万多美元的关税减免优惠。

          据介绍,去年12月正式生效的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中确实有对“在协定生效时已出口的在途货物”特别条款,条款规定:对于在协定生效日(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2016年6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但是,目前,这个条款的规定均已过有效期。

          除了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有这个补发的规定外,不同种类原产地证书对签证时限的规定也不一样。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严格规定了原产地证书签发时限,如《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则要求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没有证书补发规定,即企业应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而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则允许货物出运后补办原产地证,如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中国-冰岛、中国-新加坡、中国-哥斯达黎加等自贸协定允许补办原产地证期限为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或12个月)内;中国-澳大利亚允许证书补发期限为6个月、中国-韩国允许证书补发期限为3个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允许证书补发期限为90天,以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计算。

          天津检验检疫提醒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时限要求,积极利用好自贸协定原产地优惠政策,以免错过了办证良机,无法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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