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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提高商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在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现制定《商务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政策发布、规划计划、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分析报告、商务部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商务部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人事信息、财务信息、新闻舆论信息和综合类信息等13类67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凡列入《基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均应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满足前述条件的相关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是商务部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传统媒体渠道,灵活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

          办公厅牵头,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五、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bjdzzs.com)“交流互动”栏目和网站首页“商务部邮箱”功能进行监督。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商务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