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虚假宣传被查处,这也是该公司年内第二次被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36万余元。
标称“皇家贡酒”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据了解,当事人生产的“永丰牌”42度北京二锅头(黄龙)白酒、42度北京二锅头(出口型小方瓶)白酒、42度六六大顺北京二锅头白酒、北京二锅头小粮窖42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50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46度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连续性、继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6月,当事人接受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接到的15件移转举报线索中,时间跨度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其中有12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之后,即接到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后所生产;有6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之后,即接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之后所生产。
厂家回应:违法行为发生后即管理整顿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违法行为发生后该公司即召开内部会议进行管理整顿,及时通知相关经销商及合作商组织开展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将召回的涉案产品暂存于该公司或合作商库房内,该公司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显示其针对“42度龙瓶”“46度龙瓶”“50度龙瓶”“42度六六大顺瓶”“小粮窖瓶”“小方瓶”“扁方瓶”等涉案产品,分别实施了召回、更换合格包材、遮盖加贴违法字样或销毁问题包装等整改措施,通过多种处理方式采取补救手段,主动减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酒的外瓶、外包装盒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直接参考的标准,应是商家实施正确商业宣传的媒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品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等字样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虚假提高了自身美誉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6月因违反《广告法》被罚16万余元
本网注意到,在今年6月,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罚款165150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发新酒品,融合一带一路形象元素共同设计产品外观、包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致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批准设立或指导发起“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针对该机构所涉及商业营销宣传问题,请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当事人未核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即开始生产标注“一带一路”字样的灌装白酒,涉案白酒货值金额144966元。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装盒、外包装箱、手提袋等包装物标注“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及其所谓标志等,应认定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包装物金额总计55050元,应认定为包装物广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