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抽检,长沙市岳麓区有9批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具体是:长沙市岳麓区新玛特食品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湘翠园生鲜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中医药大学(一楼学生食堂)使用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晶彩生鲜店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大热门玛特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菜苔,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乐尔发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蛮新鲜生鲜超市销售的红豆角(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的白豆角(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长沙市岳麓区新玛特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长豆角(豇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检测报告,农药噻虫胺、噻虫嗪含量无法通过肉眼查辩,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长豆角(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本局对长沙市岳麓区湘翠园生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牛蛙,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牛蛙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发出《召回公告》,其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不大,并积极整改。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9.52元;2、罚款5000元。
本局对湖南中医药大学(一楼学生食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农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农产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楚,且韭菜中腐霉利含量超标无法通过普通查验来识别,属不知情。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局对长沙市岳麓区晶彩生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黄骨鱼(淡水鱼)和泥鳅(淡水鱼),现场未发现有恩诺沙星兽药。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且黄骨鱼(淡水鱼)和泥鳅(淡水鱼)中的“恩诺沙星”项目残留含量为理化指标非肉眼可以识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本局对长沙大热门玛特百货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菜苔。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楚,能够提供涉案白菜苔的检验合格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且白菜苔中镉(以Cd计)超标无法通过普通查验来识别,属不知情。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局对湖南乐尔发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黑芝麻。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酸价项目无法用肉眼直接判断,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局对长沙市岳麓区蛮新鲜生鲜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红豆角(豇豆)和白豆角(豇豆)。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被抽检批次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