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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浦江县猪肉追溯管理迈入无纸化时代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2-06-20 08: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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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浙江省浦江县的各大菜场买菜,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每个猪肉摊位上都多了一个二维码。这个二维码叫“浙食链”溯源码,它就像一张产品身份证,消费者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就可以获取每一批猪肉的来源、检验检疫证明、肉品品质证明,实现透明消费、放心消费。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微信扫码程序进行实名购买登记及一键投诉举报。目前,该县200余家猪肉经营主体已全部纳入“浙食链”应用体系,这标志着该县猪肉追溯管理迈入无纸化时代。

          猪肉无纸化交易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推进数字化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浙食链”系统、“浙农牧”系统,将动物养殖场、屠宰厂(场、点)以及肉类批发、分销、零售、肉类配送企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全过程链接,构建全县肉类销售(分销)电子化新模式,实现全程可控可溯无纸化交易。

          浦江县屠宰企业实施品质检验,归集猪肉检验检疫和合格信息,通过“浙农牧”系统实时传输到“浙食链”系统;生鲜猪肉销售主体通过“浙食链”应用,及时采集和录入肉类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实现交易票证信息的全程电子化流转,将传统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环节转变为全程电子化,推进肉类从养殖到餐桌全程闭环管理,全面提升肉类安全治理效能。

          下一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将猪肉产品检验检疫信息采集录入“浙食链”的经营户,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查处,切实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全县猪肉食品安全。

          法律链接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动物产品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经营者落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的查验、记录、保存和录入工作。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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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浦江县猪肉追溯管理迈入无纸化时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日期:2022-06-20 08:35:43

          去浙江省浦江县的各大菜场买菜,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每个猪肉摊位上都多了一个二维码。这个二维码叫“浙食链”溯源码,它就像一张产品身份证,消费者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就可以获取每一批猪肉的来源、检验检疫证明、肉品品质证明,实现透明消费、放心消费。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微信扫码程序进行实名购买登记及一键投诉举报。目前,该县200余家猪肉经营主体已全部纳入“浙食链”应用体系,这标志着该县猪肉追溯管理迈入无纸化时代。

          猪肉无纸化交易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推进数字化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浙食链”系统、“浙农牧”系统,将动物养殖场、屠宰厂(场、点)以及肉类批发、分销、零售、肉类配送企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全过程链接,构建全县肉类销售(分销)电子化新模式,实现全程可控可溯无纸化交易。

          浦江县屠宰企业实施品质检验,归集猪肉检验检疫和合格信息,通过“浙农牧”系统实时传输到“浙食链”系统;生鲜猪肉销售主体通过“浙食链”应用,及时采集和录入肉类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实现交易票证信息的全程电子化流转,将传统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环节转变为全程电子化,推进肉类从养殖到餐桌全程闭环管理,全面提升肉类安全治理效能。

          下一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将猪肉产品检验检疫信息采集录入“浙食链”的经营户,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查处,切实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全县猪肉食品安全。

          法律链接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动物产品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经营者落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的查验、记录、保存和录入工作。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