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6-09-14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3

        【发布日期】2016-9-14

        2011916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917日起5年。

        20167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9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41日至20163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11日至20163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可以对本次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的其他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补贴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bjdzzs.com)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6916日起开始,通常于2017915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94  65198727

        传真:010-65198172

        附件: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doc

           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pdf

           马铃薯淀粉复审登记调查表格.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914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编译或摘编文章原文均来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