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以下称行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商贸流通业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更好地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服务,商务部结合工作实际,对《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5〕151号)。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流通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能、科学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进一步明确牵头处室与相关业务处室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制度执行
《制度》自2016年1月份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年报表报送工作于2月4日启动,截止时间按相关报表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数据应于4月20日前补齐);月报表、季报表报送时间按相关报表规定执行。请各地统一安排,指导督促样本企业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其中,工业消费品批发、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洗染、沐浴、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展览、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14个行业通过商务部城乡市场统计监测平台“行业统计”模块报送数据(网址:cxscyxs.bjdzzs.com)。原行业统计平台企业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初始密码统一设置为000000(企业登录后请自行修改),原市场监测平台企业用户名及密码不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名及密码由商务部统一设置,地市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名及密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置,相关事宜在系统上线时由技术支持单位电话告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融资租赁、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直销、电子商务、药品流通、石油流通、酒类流通、茧丝绸、再生资源回收、散装水泥等13个行业通过商务部各司局自建平台或指定渠道报送数据。请各地测算形成本地区各流通行业年度统计报表,于5月15日前报商务部;撰写各行业年度报告,于6月底前报商务部。
三、完善保障机制
要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法》及《制度》宣传贯彻,明确统计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强化统计制度执行刚性。加强行业统计业务培训,在做好统计制度、系统操作等培训基础上,开展数据应用、行业分析等专项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切实加大对行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针对本地区薄弱环节,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及权重,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要求,用好行业统计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附件:1.《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
商务部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