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业部分:本次开放25项,累计开放89项,占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制造业细类212项之42%。包括:
1、染料及颜料制造、清洁用品制造、金属模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建筑组件制造、金属热处理、金属表面处理、电池制造、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产业用机械设备维修及安装等10项,无限制条件。
2、肥料制造、冶金机械制造、其他金属加工用机械设备制造、木工机械设备制造、化工机械设备制造业、橡胶及塑料加工用机械设备制造、未分类其他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原动机制造、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其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等10项,开放陆资得参股投资现有事业,持股比率不得超过20%;合资新设事业,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对该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3、另为确保台湾关键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势及掌握主动权,策略性引进陆资投资人得参股投资或合资新设集成电路制造业、半导体封装及测试业、液晶面板及其零组件制造业、金属切削工具机制造业、电子及半导体生产用机械设备制造业等5项。陆资参股投资现有事业,持股比率不得超过10%;合资新设事业,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对该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此外,陆资投资前述业别项目,应提出产业合作策略,并经项目审查通过。
(二)服务业部分:开放8项,累计开放138项,占台湾行业标准分类-服务业细类326项之42%。主要系配合公共建设开放项目之服务业项目,包括其他陆上运输业(限观光用空中缆车运输服务)、停车场业、游乐园及主题乐园(非属森林游乐区)等3项,无限制条件;另陆资投资港埠经营有关之服务业包括港埠业、其他水上运输辅助业、其他运输辅助业、普通仓储业、冷冻冷藏仓储业等5项,除限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投资公共建设案之营运区域及业务范围外,其持股比率须低于50%;对该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三)公共建设部分:开放9项,累计开放20项,占促参法公共建设次类别分类83项之24%。包括民用航空站与其设施之维修棚厂、交通建设之停车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之5项、污水下水道、重大商业设施之国际会议中心等,其中针对民用航空站与其设施之维修棚厂,除军民合用机场不开放外,其持股比率须低于50%。
台湾"经济部"及相关事业主管机关已完成开放业别项目管理机制,对于涉及关键技术之业别项目,如集成电路制造业、半导体封装及测试业、液晶面板及其零组件制造业、金属切削工具机制造业、电子及半导体生产用机械设备制造业等,除订有持股比例限制外,陆资投资人并应提出具体产业合作策略、须为上下游厂商、应有助通路拓展等,且应承诺陆资股东不得担任或指派经理人、担任董事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股东担任之总人数,以及不得于股东大会前征求委托书等。
对于开放陆资投资港埠得并同经营港埠服务业,亦订定相关管理措施,除有持股比例限制外,并要求陆资投资人应承诺陆资股东不得担任或指派经理人、其担任董事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股东担任之总人数,以及不得于股东大会前征求委托书等。
附表1:第二阶段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业别项目-制造业
附表2:第二阶段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业别项目-服务业
附表3:第二阶段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非承揽)公共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