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0号
【发文日期】
2022年5月23日,商务部收到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该公司请求继承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
2022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7.3%,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为48.6%。
二、调查程序
2022年5月23日,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SHPP US LL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集团内部重组,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对美聚苯醚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唯一股东书面同意书、注册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材料的相关公证和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聚苯醚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聚苯醚产业未提出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产能、运营管理、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SHPP US LLC)继承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在聚苯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7.3%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聚苯醚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48.6%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7月18日